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步,也許是你一生中經歷過的最大的儀式之一。如果你輕率結婚,那麼你最終選擇的道路將變成一個充滿憤怒和悲傷的地方。
婚姻並不簡單。每對夫妻在結婚前都應該好好想想。要知道婚姻的細節比你想像的要多。所以,在你結婚之前,你必須問問自己你是否準備好了。
記得,
在結婚之前,你需要處理很多事情,有些事情需要你自己考慮,有些需要和你的伴侶討論。婚姻的本質是分擔責任和相互忠誠。
如果你不明白這些原因,輕率地結婚,你很可能會像18年來法院公佈的離婚糾紛案中的那個男人一樣孤獨終老。
孤獨的婚姻
(朔先生對原判中涉及的姓名、具體住址、日期等資訊進行了處理,對頑固的句子進行了口語化調整,供大家閱讀。)
原告:男,1979年10月出生,漢族,江蘇人。
被告:女,1985年9月出生,漢族,貴州人。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於2018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式公開審理。原告(男方)及其代理人到庭,被告(女方)以法院公告的管道送達了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但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男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原、被告離婚;
2婚生子女與原告同住,撫養費由原告承擔。
經原告介紹,和被告在結婚後經過介紹和對方戀愛了。由於被告人已婚,嗜賭成癮,2010年11月離家出走,至今未歸。現在夫妻之間的關係只是名義上的。囙此,請求判决。
被告沒有回答。
法院裁定:
原告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證影本、婚姻登記審查處理錶、有關 買樓按揭 組織提供的資料、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和證人1的證言,證人2(原告的鄰居)和證人3(原告所在地村民的領導)等依法提供的證據,但被告沒有質證。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應當經法院審查確認,並在卷內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與被告於2004年下半年相識相戀。原告、被告於年月日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兒子,現與原告同住。
同居後,原告和被告的關係起初是公平的。被告人(女當事人)系貴州省XX市人。她平時喜歡賭博,與原告結婚後未能發展出真正的婚姻關係。2010年10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離家出走。到目前為止,她還沒有消息,也沒有下落。
2017年4月,原告夥同他人前往貴州省XX市尋找被告,但未能如願。之後,被告仍然沒有收到他的信。原告認為被告未能履行家庭和妻子的責任和義務,現在夫妻感情確實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
此外,原告在庭審中表示,原告與被告婚後沒有購買共同財產。
庭審中,被告人未到庭,導致本案調解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