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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中國婚姻法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囙此,離婚和結婚一樣自由。只要雙方都認為關係已經結束,他們自然可以選擇離婚。但是,當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下落不明,又找不到任何人時,他們還能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嗎?

另一方下落不明,可以提出離婚訴訟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提出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的具體意見”也明確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公告後也沒有下落。人們認為夫妻關係確實破裂了。一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準予離婚。

起訴程式

首先,確定法院起訴的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

但是,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定義,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有多種證明管道,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一方或雙方親屬(包括父母)出具的書面證明;

(二)原告、被告居住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3、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被告出具的證明。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據是可信的,因為基層組織與被告有最密切的住所和生活,有能力知道被告的下落,沒有個人情感因素。

其次,由於離婚案被告下落不明,通常只能通過公告的管道送達 洗衣機漏水原因 回復資料。離婚案件公告的送達管道通常為本地張貼公告和報紙公告。

但是,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局外人,則通過報紙公告和當地張貼公告相結合,更有利於保護被告的權利。

最後,在本案的判决中,《婚姻法》確立的準予離婚的原則是夫妻關係確實破裂。作為配偶,一方應該知道另一方的下落。如果另一方不知道他在哪裡,夫妻之間的義務就無法履行。夫妻之間的關係是徒勞的,更不用說夫妻之間的感情了。囙此,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能够確定被告下落不明超過一年,就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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