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第一個案件失敗了,主審法官專門回答了為什麼新法律適用於舊案件
據中國之音報導,1月18日上午,湖南寧鄉法院根據《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依法審結了一起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長沙市一名男子無需承擔前妻所欠2000萬元的日常生活以外的債務。據悉,這是寧鄉法院審結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第一起案件。
寧鄉法院認定,被告周女士和被告林先生原為夫妻。他們於2005年登記結婚。他們都在機關和機构工作,收入穩定。2017年,周女士在多家銀行申請信用卡,並透支了大量款項。以資金周轉為理由,她以自己的名義向李某等人借了大量債務,累計債務超過2000萬元。自2017年7月以來,部分債權人先後向林先生及其父母收取債務。直到那時,林先生和他的父母才知道周女士欠了很多債。
根據本案主審法官的說法,寧鄉法院民事二庭庭長林立告訴中國之音,由於周女士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以周女士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起訴法院,要求周女士和林先生一起償還債務。
“當時原告起訴了兩名被告。庭審後,我們知道兩名被告的妻子從2017年6月底到7月借了很多錢。後來,債權人在我院提起訴訟,借款人都與被告(妻子)在一起有業務關係的人,貸款到期後,很多人向她要錢,債務人主動與丈夫離婚,辭職,下落不明,我們以公告的形式開庭審理。“
由於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的債務,法院裁定該債務由周女士獨自承擔,林先生不承擔債務責任。主審法官林林立將判决通知了中國之音記者:
“我們現時的判决結果是,法院宣佈了判决,即該婦女直接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並駁回了要求其丈夫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寧鄉法院受理此案後,適逢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生效。《解釋》第三條規定:“如果債權人以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法院將不支持夫妻一方以其個人名義所承擔的超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够證明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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