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釋》第四條(一)當事人僅依據《民法典》第1043條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
當事人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單獨起訴而未起訴離婚的,沒有具體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司法機關寬恕夫妻之間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對於夫妻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如重婚、婚外同居等,如果是合法離婚事由,另一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對於婚外情、婚外性行為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如果確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可以按照“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判定離婚《民法典》第1079條第5項第3款。同時,這次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修改了婚姻法中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新增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况。對於有婚外情、婚外性行為和其他夫妻關係的夫妻,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果可以認定為“重大過錯”,則應判定其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民法典》關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置規則的第1087條還新增了以婚姻法為基礎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本條不要求對方有“重大過錯”,即使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不符合“重大過錯”標準,作為一般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應照顧無過錯方。上述規定中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細則,可以作為民事判决的依據,共同保證夫妻忠實義務立法目的的實現。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如何處理夫妻自願簽訂的“忠誠協定”?
這是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例如,以下案例:曾和賈是再婚夫婦。2016年6月,夫妻雙方簽署了一份“忠誠協定”。協議規定,雙方應相互尊重和愛護,對家庭、配偶和子女有道德感和責任感。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因道德問題背叛另一方,應賠償另一方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30萬元。一年後,應簽訂“忠誠協定”,曾培炎欺詐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賈慶林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曾慶紅支付30萬元賠償金,理由是曾慶紅違反了“忠誠協定”。庭審後,法院認為,曾與賈在自願的基礎上簽訂了有效的“忠誠協定”,且曾的欺詐行為事實清楚,這違反了夫妻之間關於相互忠誠的協定。對於夫妻之間的“忠誠協定”,由於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承認。囙此,曾某被責令向賈某支付30萬元的賠償金,並根據法律規定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財產。近年來,以違反夫妻忠誠協定為由申請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的情况屢見不鮮,也引起了很大爭議。主要有以下幾點看法:
第一種觀點是,該案本身表明,我國公民的權益意識正在增强。他們不僅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權益,而且關注婚姻家庭領域的權益,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夫妻“忠誠協定”並不違法,因為夫妻忠誠原本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於法律的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