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規定房產捐贈給子女。 如果離婚後一方不協助辦理轉移手續,子女能否作為原告起訴?
一種觀點認為,如果離婚協議規定將特定財產給予子女,夫妻一方在離婚後不履行支付義務,另一方起訴履行義務,則應予以支持。 但是,如果受贈子女不是離婚協議的一方,他只是贈與條款的受益人,沒有要求付款的獨立權利。 如果他是最初告知夫妻履行付款義務的一方,則該訴訟將被駁回。 (在案件1中,在第二審中,該兒童的上訴因主體資格被取消而被駁回)
另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涉及解除婚姻、撫養子女、不動產待遇等方面,形成一個整體,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協定不同於普通的財產贈與合同。 根據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受贈子女有直接和獨立的索賠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並要求一方或雙方履行付款義務。 他們是合格的原告主體。 (案例2和案例3:兒童有資格成為原告的主體)
案例1
案件編號:(2021)廖01民中11132號
審判法院: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因:贈與合同糾紛
程式:二審
裁判日期:2021年9月24日
索賠:1。 請求法院責令一名男子配合蕭a辦理房屋所有權轉讓等相關手續; 2 本案的訴訟費用由甲方承擔。
簡介:小佳與一名男性有父女關係。 2020年7月4日,肖a的母親a男B女在婚姻登記處協定離婚。 離婚協議規定:“3.房地產處理:(4)離婚後房地產歸子女(小a)所有。5.其他:離婚後,協助並配合子女辦理房屋轉讓手續。房屋以男方a的名義登記,男方a不同意轉讓。
一審判決:一名男子與肖佳的母親B的女兒在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意圖的真實表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此外,一名男子在庭審中還表示“ 我沒有受到威脅。 這不是我的真實意圖。 我想和小嘉的媽媽離婚。 離婚協議書是小佳的母親寫的。 我不在乎具體的內容,也沒有想過要起訴收回我捐贈的房子。 沒想到,肖佳起訴了我。 我現在不想把房子捐給小嘉。 “肖佳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提出上述請求,應視為轉讓贈與的迹象。 囙此,一審法院認為,肖佳的訴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 對於賈楠的說法,一審法院沒有接受,因為他沒有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464、465、509條的規定, 判决如下:被告甲應當在判决生效後10日內協助原告肖甲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審判决:本案爭議焦點是男子是否應協助肖佳辦理本案房屋的轉讓登記手續。 在本案中,一名男子在與肖佳的母親B女兒離婚時簽署了離婚協議,雙方同意,包括本案涉及的房地產在內的四套房地產屬於肖a。 本協定是男女雙方意圖的真實表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然而,肖a不是離婚協議的一方。 根據契约相對性原則,由於離婚協議中規定的義務,他不能要求男人根據離婚協議履行,小佳無權要求建安協助處理轉讓事宜